●老漢天價求越南兒媳,事成
●鄉鄰做媒討要介紹費,被拒
警示錄
欠債還錢原是天經地義,不過要看欠的是什么“債”。
老江有一個殘疾兒子江某,年逾四十還未成家,心急如焚的老江四處為兒子找老婆。有一次,老江偶然從鄉鄰口中得知張某的兒媳婦是從越南娶回來的,便喜出望外地找到張某請求其幫忙去越南為自己兒子相親。老江和張某口頭商定,事情辦妥后給張某4.6萬元介紹費。隨后,老江在出發前往越南前和在越南境內,先后多次交付“媒人費”共4.3萬元給張某。截至2013年12月31日,老江尚欠張某3000元介紹費,并于當日立下欠條,張某暫時扣留了老江兒子江某及其越南籍兒媳的相關證件。回國后,張某向梅州市大埔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老江償還“借款”3000元。
張某在庭審中訴稱,2013年12月,老江因到越南娶兒媳所帶的錢不夠,遂向其借了3000元,借款時,老江承諾回到老家后立即還清所欠債務,但之后卻遲遲未歸還。張某還出示了老江親筆書寫的欠條作為證據。
老江則辯稱,當時他兒子的婚事還未完全成功,遂與張某談妥,待自己的兒子與兒媳完成結婚登記手續后才能付清余下的介紹費。回國后,老江按照約定給付剩余的3000元婚姻介紹費,但張某反悔拒收,要求老江再給付5萬元,才能把從中國駐越南大使館辦理結婚的相關證件給老江。因此老江認為欠條是其所寫,但并非是借款,而是其尚未付清張某的婚姻介紹費,兩人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。
地點:梅州市中級人民院
結果:認定張某并未實際借款給老江,駁回其全部訴求。
依據:法院經審理認為,張某并沒有實際提供借款給老江,雙方不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,對張某的要求不予支持。另外,我國對涉外婚姻介紹管理有嚴格的規定,禁止任何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。張某為老江提供涉外婚姻介紹服務活動并收取高額費用,違反了上述規定,據此,對老江欠張某3000元介紹費用依法不予保護。
原標題:老漢幫殘疾兒子娶越南媳婦被媒人討“債”
原標題:老漢幫殘疾兒子娶越南媳婦被媒人討“債”